业主大会 业主大会会议和业主委员会
2020-05-23 08:46: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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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自治涉及三个关键概念:

业主大会

业主大会会议

业主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规定

第七十五条 业主可以设立业主大会,选举业主委员会。

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对设立业主大会和选举业主委员会给予指导和协助。

《物权法》的规定,既有清楚明白的地方,也有模糊不清的地方。

清楚的地方是:

1.业主可以设立业主大会,

2.选举业主委员会。

模糊不清的地方是:

1.没有明确业主大会的主体资格,小区业主不能像注册公司一样去注册小区“业主大会”,也不能自由方便的注册“业主大会”社团法人。业主大会在实际的操作中被悬空虚置,有其名而无其实。

2.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对设立业主大会和选举业主委员会给予指导和协助。是非常原则性的,“指导”在实际操作中变成了“未经批准不得设立”,“协助”在实际操作中变成了“监督和管制”。本来在小区的内部事务上“一切权力归业主”的私权领域,私权受到了公权的侵蚀。

3.在具体操作上,更缺乏明确的业主自治的合法性授权,导致公权给私权的行使带来许多的障碍。

模糊不清的地方给业主自治的具体实践带来了许多困扰,下面是专家学者对三个概念的思考和分析。

业主大会

业主大会是所有权人的集合体: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组成业主大会,业主大会应当代表和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合法权益。

第一,业主大会是一个组织。

我国当前的业主大会是由全体业主组成,其功能有二:

一是作为业主组织,形成和表达全体业主意思;

二是作为全体业主的议事形式。

第二,业主大会是私法上的组织。

业主自治的合法性是基于物权,是私有产权的权利,对于私人财产和私人共有财产的管理首先是当事人自己的事务,也就是商品房住宅小区全体业主自己的事。

业主大会是业主自治的形式:业主作为权利主体,基于其专有所有权和共有所有权而享有成员权。业主行使成员权,形成共同的意思表示,一般采用会议形式,通过成立业主大会以及选举业主委员会实现其成员权。

业主大会的产生来源于权利业主的成员的合意,是代表业主对相关事务进行管理的有效形式。业主之间具有利益上的一致性,业主大会主要是实现业主的这种共同利益,搭建协商共同事务的平台,使业主利益得以实现。

没有业主大会,就没有业主自治。

业主大会具有三个特点

一,唯一性,一个小区有且只能有一个业主大会。

二,非营利性,业主大会设立的目的是为了维护共有的财产利益。

三,必设性,权利要求一个权利主体,所有权也不例外。

业主大会会议

是指业主大会的成员(业主)议决小区物业管理重大事项的形式和程序,是一个程序性的概念。正如同“人民代表大会”与“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并不能完全等同一样,二者虽然有密切联系,却显然不宜完全等同。不要把形式和程序与权利主体混同,更不要用形式和程序取代权利主体。

业主委员会 是指由物业管理区域内由业主选举出的业主代表组成,通过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代表业主的利益,向社会各方反映业主意愿和要求,并监督和协助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管理人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的业主大会执行机构,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业主大会是全体业主的集合体,业主委员会能且只能向业主大会负责,执行业主大会的意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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