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的诞生
2020-05-19 07:33:49
  • 0
  • 0
  • 0
  • 0

微信公众号:望望于飞 

1979年12月21日,广州东湖新村小区打下第一根桩,这是广州市第一个商品房住宅小区,也是新中国的第一个纯商品房住宅项目,第一个引进外资开发的住宅项目,第一个实施物业管理的住宅小区。这标志着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的房地产市场正式启动。

商品房的诞生,是业主诞生的物质前提条件。

1980年4月2日,邓小平在同胡耀邦等领导人谈话时指出:

“城镇居民可以自己购买住房,也可以自己盖房。不但新屋可以出售,老房子也可以出售;可以一次付款,也可以分期付款,十年十五年付清。”

1991年3月22日,深圳市罗湖区万科天景花园业主委员会成立,这是中国第一个业主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2007年3月16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07年3月1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二号公布,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

《物权法》规定:

第六章 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第七十条 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

第七十五条 业主可以设立业主大会,选举业主委员会。

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对设立业主大会和选举业主委员会给予指导和协助。

第七十六条 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

(一)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制定和修改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管理规约;

(三)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

(四)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

(五)筹集和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

(六)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七)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

决定前款第五项和第六项规定的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决定前款其他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有了商品房,又有了《物权法》,业主终于可以名正言顺的诞生了,不仅明确了业主的身份和权力,还明确了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明确了业主自治的合法性和必要性。

业主的诞生,应该是中国改革开放最伟大的成果之一,催生了业主的商品房住宅小区将成为中国民间自治最合法的环境和机会。

业主们,请珍惜业主身份吧!请用好业主身份吧!

 
最新文章
相关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