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公司:从物业管理到物业服务
2020-05-20 16:3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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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1年3月 深圳市成立了全国第一家物业管理企业:深圳市物业管理公司(于1998年4月改制为深圳市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直到2003年6月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才发布第一版《物业管理条例》。下面是《物业管理条例》的简单历史:

2003年6月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79号发布,

根据2007年8月2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物业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订;

根据 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根据2018年3月1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订。

每个省市自治区会根据当地的具体情况颁布当地的物业管理条例。

2020年3月27日,《北京市物业管理条例》经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表决通过,于2020年5月1日施行。

为解决业委会成立难的问题,条例提出可组建过渡性质的“物业管理委员会”,作为组织业主共同决定物业管理事项的临时性机构。

同时对物业费缴纳、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失管小区维护等市民关心的热点问题进行了明确规定。

由此可见,物业管理的具体实践远远超前于相应的法律法规。

物业公司的角色在几十年的实践探索中,也逐渐由物业管理向物业服务转变,那么物业管理和物业服务到底有哪些区别呢?

一、法律性质不同

物业管理是派生于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一种准物权(在区分所有权中叫成员权),是购买了不动产的业主们的法定权利,是业主们对一定区域内的共有物业的使用与管理的自治权,它因不动产的存在而存在,因不动产的灭失、买卖、赠送而消失;而物业管理服务产生于服务提供者(物业管理企业)与业主或业主大会的合意而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依合同的生效而取得,因合同的到期而消失。

二、权利主体不同

新条例规定,物业管理活动中的一切权利属于业主,也就是说物业管理的权利主体是业主和由其组成的业主大会,即使选聘了物业管理服务企业,物业管理服务企业处于被管理、被监督的地位;而物业管理服务活动中的权利主体是物业管理服务企业,业主承担的是支付服务费的义务。

三、参与主体不同

物业管理活动的参与主体有建设开设商、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业主、房屋认购人、租户、居民委员会等单位和个人,如果有聘请物业管理服务企业或专业服务企业,则两者也属于参与主体之列。而物业管理服务活动的参与主体主要是物业管理服务企业及员工,如有单项业务外包,专业服务企业及其员工也属此列。

四、涵义不同

根据新条例第二条的规定,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管理企业按照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的活动。

从物业管理到物业服务,充分落实了“一切权力归业主”,物业公司只是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选聘的物业服务机构。各自的角色明确了,权利和义务也就更明确了,有利于避免以往角色不清带来的各种冲突,以往那种反仆为主的谬误带来的错位也会得以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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